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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交通肇事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住**镇**行政村**村,务农,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驾驶蓝色的时风牌豫P**4**号中型仓栅式货车(该货车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沿逍遥镇刘寨村东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刘寨村北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造成车辆侧翻,而后压到由东向西行驶的杜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上,造成三轮电动车乘坐人孙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孙某某于2020年7月18日09时许,在西华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贾某某在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2020年08月19日,被告人贾某某到西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被告人贾某某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贾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发破案报告等书证、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在案发后到西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卫敏

    (院 印)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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