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6197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渭源县**镇**村**社。无前科。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3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驾驶甘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宁A****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沿福兰线由东向西行驶,行至2746KM+100M处超越同向张某甲驾驶左转弯的“福田金星”牌(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时发生碰撞,致张某甲及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乘车人康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死者康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死者张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由当事人贾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张某甲承担次要责任,当事人康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及时向陇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报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被告人贾某某承担两死者各项费用共计50万元,取得被害人继承人张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责任复核结论、刑事谅解书、调解协议书等;2.证人张某丙证言;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二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确保交通安全不受非法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审理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靖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9328****);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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