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3490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6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淮北市**有限公司驾驶员,现住淮北市相山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7时40分左右,被告人贾某某驾驶皖F**号中型自卸货车,在淮北市相山区凤凰山经济开发区王店**超市前十字路口由北向南倒车时,撞倒由西向东行走的被害人王某甲,造成王某甲受伤。2020年1月30日,王某甲在医院医治无效死亡。经认定,贾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事件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公共交通道路进行倒车作业,因疏于观察,造成一人受伤,并经抢救后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贾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贾某某在现场报警并等待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成喜
检察官助理:王 谦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贾某某现在其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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