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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交通肇事案)_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公一刑诉〔2017〕31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51976********,汉族,初中文化,住枣庄市台儿庄区**镇**村**号。2017年2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驾驶鲁******(鲁*****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潍徐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峄城区底阁镇杨楼村鑫源维修站门前路段右转弯时与由北向南晁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晁某甲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晁某甲符合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贾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拨打110报警并主动到底阁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杨某某、晁某某2人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房卓亚

代理检察员: 苗 娟

2017年5月25日

附:

被告人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7825****;

侦查卷二册;

适应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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