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3196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街道**街**号,现住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街道**村小区**室,个体运输职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5时24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驾驶鲁G*****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淄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沂源县悦庄镇北鲍庄村路段时,因疲劳驾驶、犯困后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不够,致使该货车驾驶室的右后视镜与前方顺向推行自行车的无名氏相刮撞,造成无名氏倒地后在事故现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贾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沂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世珂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街道**村小区**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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