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7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住宣化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日晚22时20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醉酒驾驶“冀GJ****”号金杯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宣化区府城南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朝阳街北七道巷路口路段时,遇白某甲骑行电动自行车由东向南行驶,轻型货车前部右侧与电动自行车后部相撞,白某甲身体又与郝某某停放路边的“冀G6****”号轻型货车左后轮处相撞,造成白某甲当场死亡、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贾某某驾车驶离现场后发现车辆损坏又驾驶事故车辆返回,见到现场死者情况后等待事故处理。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贾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郝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经鉴定死者白某甲系因较大钝性外力作用于胸腹部致肝脏破裂引发失血性休克死亡;经检验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12mg/100ml。事后贾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和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报告,受案登记、事件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死者白某甲结婚证复印件,委托书,常住人口登记卡,户籍证明信,驾驶证复印件,强制保险单,商业保险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检验告知书,非正常死亡申请火花登记表,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集体研究意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放车存根,协议书、谅解书,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郝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白某乙证言;4.被害人陈述:无;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尸检鉴定书,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尸检照片,现场照片,事发经过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有逃逸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其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从宽处理;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峰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22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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