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二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41999********,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村**排**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贾某某于2019年12月13日16时许,驾驶鲁G****2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汽车,沿天津市武清区泗村店镇太子务村南龙凤河套内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上述太子务村南口处时,撞击道路东侧的防撞树,致使车辆受损,被告人贾某某及其乘车人李某甲、石某某受伤,李某乙当场死亡。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人贾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贾某某事发后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忽视交通安全,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贾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富强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贾某某现在武清区**镇**村**排**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卷移送: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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