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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045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鞍山市**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友爱街**号。因交通肇事嫌疑于2019年11月2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8时12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驾驶大型客车,沿鞍山市高新区东环路行驶至鞍山市交通旅游汽车有限公司门前路口,越中心双黄实线实施左转时,与被害人赵某某所驾两轮摩托车,发生接触碰撞,造成当场赵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赵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贾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行驶证及查询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登记报告表,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兆鹏

2020年4月1日

附:1. 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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