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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交通肇事一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民权县****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至民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月1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7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5时30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驾驶豫NF***U小型普通客车沿民权县科研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餐厅”门口西侧时,与前方同向的行人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宋某某受伤。发生事故后,被告人贾某某驾车逃逸。经民权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贾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宋某某综合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赵某某、贾某甲等3人证言;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一份;5.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案发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海燕

检察官助理:闫冠巾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在民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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