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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472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128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乡**村**组**号。2020年6月4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被告人贾某某申请注册了四家公司(贵阳市南明区**书店、贵州**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科技有限公司、贵阳**服装店),并领取了该四家公司的营业执照。随后贾某某又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和该四家公司的营业执照等公司资料在银行办理了四个对公账户。之后贾某某以人民币3200元的价格将上述四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材料出售给黄某某(在逃)。2020年6月3日,民警将被告人贾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工商注册材料、银行流水等;

2.证人证言: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为了谋利,向他人出售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分别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饶  谋 

检察官助理 温春风

                                 2020928

附:一、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

1.侦查卷二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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