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贾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13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单元**户,户籍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办**村**楼**号**单元**户。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审查,决定不批准逮捕,同年8月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中旬,被告人贾某某为办理贷款,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街东**巷通过路边张贴的制作假证件的小广告联系制作假证人员,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本伪造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1400130****,权利人为贾某某,坐落在**路**段**号**幢**层**号)。后被告人贾某某在使用购买伪造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办理贷款时,被侦查机关抓获。经鉴定,编号为1400130****的不动产权证书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倩
2019年11月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3414****。
2.案卷材料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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