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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务侵占案)_山东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二部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91986********,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嘉某某**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嘉某某**街道**村**号,现住济宁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嘉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6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嘉某某**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理事、会计兼出纳,现住嘉某某**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19年11月15日、2019年11月20日分别告知两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贾某某、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被告人贾某某等人注册成立嘉祥**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贾某某为实际经营人,后变更为法定代表人。2014年6月以来,被告人贾某某、高某某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许以高息回报,通过散发宣传单等方式,向周围群众公开宣传入股、存粮,并出具存款凭证,截止2017年2月共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岳某甲、岳某乙、卞某某等64人存款2312666.7元、已支付利息224260元、退还本金1360322.7元、未退还本金952344元,造成存款人直接经济损失828004元。

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高某某在山东巨野**镇**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被抓获归案。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贾某某在济宁汽车南站候车大厅内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贺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岳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贾某某、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高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312666.7元,未退还本金952344元,造成存款人直接经济损失82800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贾某某、高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两被告人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茂亮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嘉某某看守所;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嘉某某**镇**村**号。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_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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