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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马某、郭某某偷越国(边)境案)_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0119**********,回族,小学文化,新疆自治区伊宁市人,住伊宁市*****号。

被告人马某,男,2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520**********,回族,小学文化,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张家川县**镇**乡**村*组***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2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520**********,回族,初中文化,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新疆****区**栋**号。

以上三名被告人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我院批准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马某、郭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送达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郭某某、马某和马某某(分案)在“杨十三”(在逃)的安排下偷渡到缅甸;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贾某某在“阿辉”(在逃)的安排下偷渡到缅甸;2020年6月9日陈某(分案)在“阿灰”(在逃)的安排下偷渡到缅甸。期间郭某某、马某、马某某、陈某、贾某某在同一家公司参与诈骗活动,并相互认识。2020年6月26日五人经商量从缅甸诈骗公司逃跑,6月28日9时许,当五人行至孟连县**镇**大桥时被芒信边境派出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马某、郭某某目无国法,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贾某某、马某、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厚江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贾某某、马某、郭某某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4张、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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