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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赵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枣检公诉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1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胡同**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务工2007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2010年5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8年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9年7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枣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院批准枣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镇**分场**组,住河北省辛集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务工。2019年12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枣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枣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枣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下午,被告人贾某某联系被告人赵某某,让其驾驶贾某某的悬挂假牌号为冀A1****黑色尼桑帕拉丁越野车到枣强县**镇寻找作案目标。次日凌晨1时许,两被告人来到**镇**小区,赵某某将车辆停放在该小区胡同口处等候,贾某某带着工具、口罩潜入小区,使用自制的“T”字型改锥撬开崔某某的车库门锁,将其车库内的510条国产貉子毛领、22张国产黄貉子皮盗走。经枣强县发展改革创新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崔某某被盗物品价值22490元。

2019年12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自己的车牌号为冀A8****黑色别克轿车和贾某某行至枣强县**镇**小区附近,被告人贾某某翻越围栏进入小区,使用自制的“T”字型改锥撬开**号楼郑某某的车库门锁,将车库内的13张国产蓝狐皮、22张国产白色狐狸皮、35张国产染色黑貉子皮、35张国产本色黄貉子皮、8张国产本色白貉子皮盗走。随后,将该小区**号楼高某某车库内的96张国产狐狸皮盗走。经枣强县发展改革创新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郑某某被盗物品价值42080元,高某某被盗物品价值379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汽车牌照等;

2.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接受证据清单、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刘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高某某、崔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贾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赵某某的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录像光盘2张、指认现场光盘1张、指认照片光盘1张、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红英

检察官助理:侯保月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赵某某现羁押在枣强县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OPPOR17手机1部、苹果手机1部、汽车号牌遮挡套1副、无纺布口罩11个、白色棉线手套2副、钳子2把、蓝色汽车牌照1副、黑色棉服1件、旅游鞋1双、灰黑色加绒牛仔裤1件、黑色长袖保暖卫衣1件、黑色派克服1件、黑色尼桑帕拉丁越野车1辆、别克汽车1辆、光盘8张。(两辆汽车暂存于枣强县公安局涉案财物保管中心,钥匙随卷)。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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