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51997********,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梓潼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2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2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52000********,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梓潼县**镇**街**号附**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2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曾用名朱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5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梓潼县**镇**路**号附**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2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胡某某、赵某某、朱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四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四名被告人,听取了四名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胡某某、贾某某、朱某某四人一同从成都乘飞机前往保山,同月28日乘车到达镇康县**乡,伺机通过中缅边境便道非法出境至缅甸**。同日18时38分许,四人在**乡**二级路**段**路边休息,接受镇康县公安局**边境派出所民警盘查时,如实供述前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告人赵某某、胡某某、贾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4.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胡某某、贾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胡某某、贾某某、朱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四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胡某某、贾某某、朱某某着手实施犯罪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爱玲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胡某某、贾某某、朱某某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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