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5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经商,出生地河南省上蔡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乡**村**组,案发前租住于湖南省长沙市**路**小区**栋**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枝江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王更生,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童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3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厦门**公司、厦门**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实际控制人,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枝江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军、向胜男,湖北瀛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童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退回枝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5日至4月5日),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20日至3月5日;自2020年5月7日至5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贾某某为非法获利,通过上线被告人童某某,下线谭某某(已判决)等人做倒卖公民微信号(俗称“倒粉”)的生意。被告人童某某在2017年10月至11月,通过网络软件自动获取、向他人购买等方式,以7-7.5元每条的价格向贾某某贩卖公民信息15318条(以最高价7.5元计算),违法所得共计114885元。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贾某某明知谭某某从事“茶叶女”诈骗活动,仍以7-8元每条的价格向谭某某贩卖13528条公民信息(以最高价8元计算),违法所得共计1082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临时羁押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湖北省暂扣款物票据、银行转账记录、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钱某某、汤某某、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贾某某、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及照片;5.微信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童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德顺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枝江市看守所;被告人童云跃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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