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19〕290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9221989********,汉族,河北省沧州市人,高中文化,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镇**庄**村。因犯盗窃罪,2006年7月18日被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2018年12月27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瞿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21989********,苗族,湖南省沅凌县人,小学文化,住湖南省沅陵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2014年6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2019年2月15日被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贾某某、瞿某某窜至本市**街道***小区,实施盗窃2次,盗窃被害人张某某、韩某某家中的现金8000元以及金手镯、银手镯、茅台牌白酒等财物,经价格认定,被盗财物金手镯、银手镯、1条和天下香烟、9包和天下香烟、4瓶飞天茅台、4瓶两湖春酒共计价值18718元。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18年11月17日,被告人贾某某、瞿某某窜至本市**街道**小区**栋**房被害人张某某家中,将4瓶茅台、6瓶习酒、金手镯1个、金戒指1枚、金项链1条、银手镯1个、纪念币10枚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金手镯、银手镯共计价值9616元。
2、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贾某某、瞿某某窜至本市**街道**小区***栋***房被害人韩某某家中,将8000元现金和1条和天下、9包和天下,4瓶飞天茅台白酒,4瓶两湖春白酒盗走。经价格认定,上述被盗财物共计9102元。
2018年12月27日、2019年2月14日,公安机关先后将被告人贾某某、瞿某某抓获归案,并在抓获被告人贾某某的现场查获赃款2485元,两湖春牌白酒1瓶。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从被告人贾某某处查获的赃款、赃物返回给被害人韩某某,被告人贾某某赔偿被害人韩某某3000元,被告人瞿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1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侦查视频报告、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和物证;②被害人韩某某、张某某的陈述③被告人贾某某、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④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⑤物证鉴定报告;⑥现场监控视频、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贾某某、瞿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茂东
2019年4月25日
附:一、被告人贾某某、瞿某某现押浏阳市看守所。
二、移送案卷二册、光碟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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