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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梁某某、张某某盗窃案)_兴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兴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汉族,小学,无固定职业,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21977********,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现住兴和县**小区,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经兴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被兴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6日被兴和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对被告人贾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被告人梁某某,男,汉族,小学,无固定职业,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71974********,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现住兴和县**镇**街,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经兴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被兴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6日被兴和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对被告人梁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小学,无固定职业,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21978********,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现住大同市**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兴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3日被兴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对被告人张某甲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兴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梁某某、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贾某某、梁某某、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贾某某、张某甲受雇于于兴和县**有限公司,为该公司承运**至天津市**码头,并挣取运费,被告人贾某某驾驶的是一辆红色**半挂车(车牌号:蒙J*****)、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的是一辆红色**半挂车(车牌号:晋B*****),期间,被告人贾某某、张某甲和贾某某的跟车梁某某共同商量要盗取自己车上承运的铁矿石并出卖。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贾某某、张某甲各自驾驶自己的半挂车从兴和县**有限公司装载31吨的**送往天津市**码头,途径兴和县110国道,在兴和县**停车场院内,被告人贾某某与梁某某从自己的半挂车上拆开六袋装有**的袋子,从每袋中盗取出约70公斤的**,共计约400公斤,后贾某某联系了废品收购的人张某乙,以每斤2.3元的价格卖给张某乙,所得赃款2000元左右。次日,被告人贾某某、梁某某来兴和县**宾馆找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贾某某告诉被告人张某甲已为其联系好收铁人,张某甲在兴和县110国道**宾馆停车场内将事先从自己车上盗取出的约400公斤的**以每斤2.3元卖给张某乙,所得赃款1570元,后被告人贾某某、梁某某、张某甲三人在行驶路途中捡起约同等数量的石块装于放**的袋子里,并将袋口封装好,交于天津市**码头。2019年6月2日,货物转运到福建省**有限公司,该公司工作人员在对此货物拆检时,发现部分装有**的袋子里掺杂石块,经核查,发现该批货物此前由车牌号为蒙J*****(司机:贾某某,车主:梁某某)、晋B*****(司机:张某甲)和蒙J*****(司机:张某丙)(张某丙已被行政处罚)的三辆半挂车承运

乌兰察布市价格认定中心对被告人贾某某、梁某某、张某甲盗窃**的价格作出认定,认定:被告人贾某某、梁某某共同盗窃**400公斤认定金额为人民币2770元、被告人张某甲盗窃**400公斤认定金额为人民币27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梁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梁某某、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梁某某、张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贾某某、梁某某、张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贾某某、梁某某、张某甲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志敏

检察官助理:薛江宏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梁某某、张某甲现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共21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取保候审决定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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