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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李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公诉刑诉〔2020〕625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肄业务工,杭州市临安区**街道**村**号。因赌博于2013年1月6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处罚款300元,收缴赌资600元。因赌博于2016年6月24日被临安区公安分局处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20年1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8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杭州市临安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李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贾某某、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贾某某纠集被告人李某甲,为非法获利,在杭州市临安区高虹镇、板桥镇等地,组织严某某、李某乙等赌博人员采用麻将牌以“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5场,抽头获利约1.5万元。其间,被告人李某甲接送赌博人员4场,提供场地1场。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贾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贾某某系主犯,被告人李某甲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贾某某、李某甲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晶晶

检察官助理 舒美琳

二〇二〇十七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临安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3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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