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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李某某、金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定西市安定区****。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住定西市安定区**路**街**巷**号**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住定西市安定区**街**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李某某、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金某某与朋友在被告人贾某某经营的**店内喝酒,期间金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结账发生争执,李某某过去劝说,因王某某说了李某某一句,李某某朝王某某左脸部踢了一脚,后贾某某、李某某、金某某在王某某的头上、身上脚踢拳打。王某某的朋友被害人陈某在找王某某的过程中,进入该店,陈某见王某某被殴打致伤,陈某又与金某某发生争执,期间,金某某在陈某身上踢了几脚,贾某某拿啤酒瓶朝陈某后脑部砸了一啤酒瓶,将陈某头部砸破后,三人继续殴打王某某、陈某,致王某某左眼球钝挫伤等,陈某头皮裂伤、鼻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伤。经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陈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金某某经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11月,被告人贾某某、李某某、金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王某某、陈某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李某某、金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金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结合被告人贾某某、金某某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建议对贾某某、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永强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李某某、金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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