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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96********,汉族,小学,无业,户籍地吉林省德惠市*********现住吉林省德惠市*****小区*****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96********,汉族,小学,无业,户籍地吉林省德惠市**街**委**组,现住吉林省德惠市**街**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法定时限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8时许,在德惠市德大公司冷库内,被告人贾某某、方某某因琐事与同一车间的工人朱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贾某某、方某某将朱某某肋骨踢折3根。经德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方某某和朱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了朱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

2归案情况及证人石某某、李某某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陈述;

4被告人贾某某、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德惠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涛、方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滕继坤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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