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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文某某赌博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子检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88********,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子洲县**镇**村,现住榆林市神木县**花园**号楼**单元**,系榆林市农商银行**支行职工;该贾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子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子洲县公安局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文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汉族,专科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83********,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子洲县**镇**乡办事处**村,系**县农商银行职工;该文2019年11月2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子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子洲县公安局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子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文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贾某某于2018年8月份,与同事李某某(已死亡)在单位上网观看电影时,出于好奇,分别在自己手机上下载了“彩神”赌博游戏软件广告,注册了账号,并绑定了用于充值提现的银行卡,进行小额投注,在“彩神”APP软件上进行赌博下注。后其同事文某某及郭某某、高某某、张某某、段某某、赵某某等人发现贾某某、李某某在手机上赌博后,也欲参与该赌博游戏,在贾某某的帮助下,均下载了该款赌博软件、注册了账户;贾某某自2018年9月份以来至2019年11月26日被抓获时,一直在该款赌博软件上进行赌博活动,充值金额达到1700余万元,共输掉资金200余万元;

被告人文某某在2018年8月份下载、注册了“彩神”赌博软件后,开始进行小额下注,到2019年6月份以来,逐渐加大投注金额,先后充值1400余万元,输掉资金24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文某某长期沉迷赌博活动,嗜赌成性、以赌博为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洲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海波

2020年3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子洲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电子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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