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31994********,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住河南省孟州市**镇**村**号,系孟州市**内配厂工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8日经博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博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高文学,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住温县**镇后**村**排。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博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3日被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9日经博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博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严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住温县**村**小区**号楼**楼**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博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3日被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9日经博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博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住温县**路西段**苑**号楼**单元**。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9日经博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博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张某某、严某某、马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贾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非法出售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实名制移动、联通手机卡,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0380元。
2020年4月下旬至5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严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向被告人贾某某非法出售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实名制移动、联通手机卡,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5640元。
2020年4月下旬至5月,被告人马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向被告人严某某非法出售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实名制移动、联通手机卡,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979元。
被告人贾某某、张某某、严某某、马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家属已退赃1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家属已退赃12000元,被告人严某某家属已退赃12000元,被告人马某某家属已退赃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手机截图、情况说明、退赃条、承诺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雷某某、赵某甲、王某某、林某某、郭某某、赵某乙、陈某某、安某某、谷某某、谢某某、刘某某、闫某某、朱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某、张某某、严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张某某、严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某某、严某某、马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张某某、严某某、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严某某、马某某协助抓捕同案犯,均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严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贾某某、张某某、严某某、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郜园园
检察官助理:王卫苗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张某某、严某某、马某某现羁押于博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二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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