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住哈密市**路**院**楼**单元**室,2017年11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执行;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兰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兰西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5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小区**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2020年5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兰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兰西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贾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9月7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和贾某某在一起吃饭时张某某提出刘某某骚扰过他女朋友并想报复,贾某某同意,二人来到哈兰商店购买两把菜刀后,去兰西县**路**理发店寻找刘某某未果,张某某和贾某某以在场的被害人杨某某说话态度不好为由,将其用菜刀砍伤后逃跑。
经侦查,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哈密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贾某某在北京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判决书等;
2.证人有吴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李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4.被告人张某某、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有绥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支队鉴定书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贾某某二人持凶器随意砍伤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和贾某某均系主犯,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雷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贾某某现羁押于兰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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