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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吕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沈阳市铁西区**街**号3-7-2。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14日被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07年7月被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29日被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被曹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2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西丰县,公民身份号码2112231996********,满族,大学文化,农民,住西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被曹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2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23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吕某某采取撬门别锁的方式,进入曹某东方红大街路北的“龙腾便利店”,在店内盗窃硬币、打火机、手表、剃须刀、手机配件、香烟等物品一宗,被盗物品总价值339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贾某某、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察笔录、指认作案地点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被盗商店周围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来峰

检察官助理李凤梧

2020年4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贾某某、吕某某现羁押于曹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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