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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向某某等七人销售假药案)_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澧检刑刑诉〔2019〕332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北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8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北京市**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向某某,曾用名向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澧县**街道**组**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2019年9月30日澧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均于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7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街道**路**号,现住澧县**街道**宿舍。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澧县**镇**街道组**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1日澧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均于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郑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澧县**乡**组。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1日澧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均于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澧县**街道**组。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1日澧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均于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钟某某,曾用名钟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澧县**街道**组**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1日澧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均于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向某某、孟某某、徐某某、郑某某、杨某某、钟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2月24日退回澧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27日,澧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8日至2019年12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3日,被告人贾某某、向某某注册成立澧县****保健食品经营部,由被告人向某某担任公司法人代表。尔后,被告人贾某某、向某某低价购进假冒***丸和**粉等药品,又招募被告人孟某某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招募被告人钟某某、徐某某、杨某某、郑某某、马某某(在逃)等人,冒充***丸等药品的厂家销售人员、**大药房的销售人员,向全国多地中老年人高价推销假冒的***丸等药品,并通过和顺丰、圆通等快递公司签订代收货款业务,采用货到付款的方式将假冒的药品送达。至2019年8月19日案发,被告人贾某某,向某某销售假***丸累计36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钟某某销售金额为8万余元;被告人杨某某销售金额为5万余元;被告人徐某某、郑某某销售金额为3万余元。经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澧县****保健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粉”和标示为**制造的“***丸”均应按假药论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案件揭发及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销售假药清单统计表等书证;2、被害人林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向某甲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电子勘查、检验笔录;6、七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向某某、孟某某、徐某某、郑某某、钟某某、杨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仍进行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贾某某、向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孟某某、徐某某、郑某某、钟某某、杨某某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对其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红梅刘钦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孟某某现羁押于澧县看守所;被告人向某某(1736360****)、徐某某(1882195****)、郑某某(1340736****)、杨某某(1817578****)、钟某某(1867068****)均取保候审在家;

移送本案卷宗七册、鉴定意见二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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