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合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四川省合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合江县**镇**村**组**号,现住合江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号。因吸食毒品,2019年9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合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9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合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9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合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08年12有8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12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中午,被告人贾某某和被告人刘某某从他人处拿到一包东西带回刘某某住所,打开后发现里面盒子里装有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贾某某从盒子里面拿出一小包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包甲基苯丙胺用于吸食。后贾某某经刘某某同意,将剩余的毒品存放在刘某某卧室内。
2019年9月17日23时许,侦查人员对刘某某位于四川省合江县**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住所卧室进行搜查,将贾某某存放在刘某某处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查获。侦查人员从装饰架上查获3小包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净重3.09克。卧室电脑桌键盘下面查获3颗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净重0.28克,一小包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净重0.26克。在其卧室床下查获长方形纸盒一个,盒内装有黑色塑料袋和烟盒各一个,黑色塑料袋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三袋,净重为10.43克;红色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17包,净重17.02克。在烟盒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疑似物3小袋,净重5.12克。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贾某某于2019年9月17日23时许被侦查人员抓获;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9月17日18时许被侦查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的禁止性规定,非法持有毒品36.2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犯罪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金容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刘某某现关押在合江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光盘十三张。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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