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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宝鸡市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103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宝鸡市陈某区********号,个体户。2020年6月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陈某区看守所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陈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贾某某2019年12月间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贾某某使用本人身份证在宝鸡市陈某区**镇**酒店登记**房间,后在该房间容留贾某甲、杨某某、高某某共同吸食冰毒两包。冰毒系被告人贾某某出资2000元委托高某某代买。

2、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贾某某使用赵某某提供的他人身份证在宝鸡市陈某区**镇**酒店登记开房,后在房间内容留赵某某、郭某某共同吸食毒品冰毒一包。冰毒系赵某某提供。

3、2019年12月中旬,被告人贾某某将其驾驶的车牌号为陕C****的白色皮卡车停靠在宝鸡市陈某区**镇**路,后在车内容留贾某甲、王某某、贾某乙吸食毒品冰毒一小包。冰毒系杨某某出资500元,被告人贾某某委托高某某代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开房记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陈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法哲

检察官助理:王星星

2020年7月14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宝鸡市陈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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