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贾某酒后驾驶车牌号*******的小型汽车,沿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红湾公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途经“红谷众森一品”门口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被告人贾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的结果为550mg/100mL,随后,民警将当事人贾某带至南昌市新建区人民医院采集血样并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依法鉴定,经鉴定在送检的贾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88.20mg/100mL。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贾某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当场查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贾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88.20mg/100m1,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甘桂平
检察官助理:刘智颖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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