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505号
被告人贾某,男,1987年8*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8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某某,住**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夏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3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夏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6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2日23时许,贾某持C1驾驶证驾驶豫N***C*小型普通客车沿夏某某康复路西段由东向西行驶到康复路昌盛路口西边100米时被交警查获。经皖公信司鉴(2020) 毒鉴字0841号检验鉴定,贾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贾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贾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亚辉
检察官助理:刘庆邦
2020年12月1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贾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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