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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453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1********,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务工,住临沂市河东区临沂**开发区**路**路**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贾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临沂市河东区东兴路**路交汇处时,被河东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贾某某静脉血乙醇成分含量为16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宗学

检察官助理:徐倩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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