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419号
被告人贾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汉族,小学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方城县,现住方城县******。2017年10月1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邓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贾晓驾驶豫R705P5号小型轿车沿S248省道自南向北行驶至镇平县贾宋镇苏曹营村路口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的张书芬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张书芬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贾晓驾车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贾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晓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晓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若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可以适用缓刑。并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 涛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贾晓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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