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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盗窃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25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瓮安县**镇**村****号。2005年5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112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9日晚上,被告人贾某某至绍兴市柯某区**街道**村**号葛某某家,翻墙翻窗进入,窃得现金600元。

2、2019年6月4日20时许,被告人贾某某至绍兴市柯某区**街道**村**号孙某某家,翻墙翻窗进入,窃得现金5000余元、价值201.61元的利群(软阳光出口)香烟1条。

3、2019年7月12日晚上,被告人贾某某至杭州市萧山区**镇**村**组**号赵某某家,翻墙翻窗进入,窃得现金8000余元、价值约2890.4元的黄金项链1条等物。

4、2019年8月13日晚上,被告人贾某某至杭州市萧山区**镇**村**组**号陈某某家,翻墙翻窗进入,窃得现金5000余元、黄金项链1条等物。

5、2019年8月26日晚上,被告人贾某某至杭州市萧山区**镇**村**村**组**号高某某家,翻窗进入,窃得现金1000余元、价值260元的vivoY67手机1部、价值1649.16元的黄金戒指1枚等物。

6、2019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至绍兴市柯某区**街道**村**号许某某家,翻墙翻窗进入,窃得现金2000余元、黄金手镯1只、黄金项链1条等物。

7、2019年9月19日晚上,被告人贾某某至绍兴市柯某区**街道**村**村**号景某某家,翻墙翻窗进入,窃得价值450元的硬中华香烟1条、铂金戒指1只、价值1147.5元的黄金耳环1对等物,铂金戒指价值无法认定。

8、2019年10月2日晚上,被告人贾某某至绍兴市柯某区**街道**村**号徐某某家,翻墙翻窗进入,窃得现金22000余元。

9、2019年10月13日晚上,被告人贾某某至绍兴市柯某区**街道**村**号魏某甲母亲家中,翻墙翻窗进入,未窃得财物。

10、2019年10月16日晚上,被告人贾某某至绍兴市柯某区**街道**村404号章某某家,翻墙翻窗进入,窃得价值1550元的钻戒1枚、合计价值1600元的袁大头银元2枚、合计价值950元的玉石挂件5件、价值600元的玉手镯1只及银手镯等物。

11、2019年10月23日至28日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贾某某至绍兴市柯某区**街道**村**号魏某乙家,翻窗进入,窃得现金10000余元、价值649.85元的黄金戒指1只等物。

12、2019年11月24日晚上,被告人贾某某至绍兴市柯某区**街道**村**号余某某家,翻墙翻窗进入,窃得现金5000元、面值100元的航天币1张。

综上,被告人贾某某盗窃作案12次,所窃财物至少共计价值70648.5元。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记录、交易登记记录及照片、价格认定意见书及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甲、王某某、潘某某、韩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葛某某、孙某某、赵某某、陈某某、高某某、许某某、景某某、徐某某、章某某、魏某乙、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贵金属及珠宝玉石检验报告、绍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绍兴市柯某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证人王某某、潘某某、韩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害人高某某、景某某、章某某、魏某乙的辨认笔录,被告人贾某某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辨认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哲平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某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肆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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