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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贾某某(曾用名贾晓槐),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021985********,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号。2009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201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13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1月16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贾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7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到三门峡市湖滨区市中心医院门诊楼4楼**办公室,将一台黑色液晶显示器盗走,后因无法销赃将盗窃显示器丢弃。

2、2019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到三门峡市湖滨区市中心医院门诊楼3楼**办公室,将一套黑色联想牌台式电脑(型号:Thinkcenter M8000T型)盗走,后销赃。经价格评估,被盗联想牌台式电脑价值400元。案发后,被盗电脑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19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到三门峡市湖滨区市中心医院门诊楼2楼**办公室,将一套黑色联想牌台式电脑(型号:扬天Td)盗走,后销赃。经价格评估,被盗联想牌台式电脑价值3000元。案发后,被盗电脑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4、2019年12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到三门峡市湖滨区市中心医院2号楼6楼重症监护室门前大厅将被害人王某某正在充电的一部红色红米8A手机盗走,后销赃。经价格评估,被盗红米手机价值56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赵某某、来某某、秦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梅某某的陈述;书证户籍证明、河南省洛阳监狱犯罪档案资料、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扣押物品清单、领条;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至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胜男

检察员:高 琳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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