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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故意杀人案)_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贾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游仙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游仙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9月27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1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贾某于2006年前后认识被害人曾某甲,后发展为情人关系。期间两人分手,后于2015年前后再次联系,并保持情人关系至案发。因贾某怀疑曾某甲在与其交往期间同时与其他男人保持暧昧关系,怀疑曾某甲所说曾某乙系贾某儿子是谎言,于2019年7月24日从成都返回绵阳,用微信邀约被害人曾某甲见面遭拒,贾某遂产生杀害曾某甲的想法,并在绵阳市游仙区仙人桥粮油副食日杂店内购买作案工具透明胶带一卷。为让曾某甲出来见面,贾某谎称为其购买了房屋,让其前去看房,曾某甲遂搭乘出租车到绵阳师范学院旁宾馆和贾某见面。2019年7月24日15时许,二人进入该宾馆305房间,在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贾某双手卡住曾某甲的颈脖处致其丧失抵抗力,为确保曾某甲死亡,贾某取出事先准备的透明胶带将曾某甲嘴、鼻绕头部多层缠绕,确认曾某甲死亡后贾某离开案发宾馆。2019年7月24日19时47分被告人贾某到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汉仙桥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鉴定,曾某甲系被他人扼压颈部、胶带封堵口鼻共同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勇

2020年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文书卷一卷、证据卷五卷,光盘三十三张,U盘一个。

3.因涉及隐私,建议不公开审理。

4.作案工具透明胶带、被告人及被害人所着衣服、所带手机、包暂存侦查机关。

5.被害人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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