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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敲诈勒索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76********,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原天津**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住本市河北区**道**园**门**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2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2020年4月29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5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被告人贾某某以举报其任职的天津**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在经营中存在偷税、漏税等违法情形相威胁,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勒索人民币20万元,同年6月27日,被害人张某甲被迫向被告人贾某某转账人民币20万元。2019年9月,被告人贾某某以举报天津**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在经营中实施向他人行贿等违法犯罪行为相威胁,再次向被害人张某甲勒索人民币60万元未果。

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31日将被告人贾某某抓获,赃款已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2、张某乙等十名证人的证言;

3、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人员详细信息、员工离职保密承诺书、收据、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聊天截图、短信截图、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通话记录、工商登记材料、费用报销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电话查询记录、CCIC查询记录等书证;

4、检查笔录;

5、通话录音、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及电子数据;

6、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贾某某部分犯罪系犯罪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飞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附光盘四张)、补充侦查卷一册及补充材料二十六页。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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