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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小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128号 

  被告人贾小某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7199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住镇**镇**村**村**号。曾于2017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又曾于2018年9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肇庆市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2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小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5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6日23时许,被告人贾小某窜至深圳市**区**街道**社区篮球场充电桩,偷走被害人文某某停放在该处一个约价值1000元的电瓶后被人赃并获,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2.2019年10月20日2时许, 被告人贾小某窜至深圳市**区**街道**社区**巷**馆门口,偷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约价值600元的本治牌电动车后被当场抓获,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3.2019年12月11日3时许, 被告人贾小某窜至本市**镇**社区**街**巷**号门外,偷走被害人游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约值1300元的迪力豹牌电动车。

4.2019年12月22日2时许, 被告人贾小某窜至本市**镇**社区**街**号门口,偷走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经估价值560元的威尔斯牌电动车。破案后,失窃的电动车被缴回发还被害人。

经侦查,侦查员于2019年12月26日9时许在东莞市**镇**路**号出租屋**号抓获贾小某,并起获两辆电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文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小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小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贾小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慧萍

2020年428

附:

1.被告人贾小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六册(光盘二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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