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484号
被告人贾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8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辽宁省大连市人,家住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镇**村**屯**号,现住海南省海口市**岛**城。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7月2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3月29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4月28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6月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7日23时许,被告人贾某以入住海口市龙华区坡博路和悦楼酒店期间在客房内丢失一条金项链为由向酒店方提出赔偿,在贾某与酒店的老板刘某甲及被害人金某某等人协商时,有两名男子(身份信息不详)找贾某,陪同贾某一起与酒店方协商,双方发生口角后,该两名男子对金某某等人进行口头威胁,随后离开,次日凌晨0时许,该两名男子伙同多名男子持砍刀到和悦楼酒店门前对金某某进行砍打,金某某的一名朋友见状上前阻拦砍打,贾某上前掐住金某某该名朋友的脖子致使不能帮忙,并在金某某反抗持刀男子的砍打时从背后对金某某拉扯,多名持刀男子将金某某砍伤后,朝贾某所指方向逃离现场。经鉴定,金某某右手部之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6月8日,公安民警抓获在逃的贾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报案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疾病证明、出警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刑事裁定书;
2.证人余某某、孙某某、刘某乙、叶某某、刘某甲及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贾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图片;
7.现场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贾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故意伤害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彬彬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贾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案卷材料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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