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10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天津市东丽区,户籍地天津市东丽区**街**村**街**条**号,现住天津市河东区**小区**号楼**门**号。2017年11月1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13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天津市北辰区,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镇**胡同**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镇**小区**号楼**号。2017年11月1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被告人梁某甲(曾用名梁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922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彰武县,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小区**号楼**门**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7年11月1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51996********,回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天津市河北区,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路**小区**门**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7年11月1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被告人焦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31994********,汉族,大专文化,**有限公司电器**,出生地天津市河西区,户籍地天津市和平区**路**小区**号楼**号,现住天津市河西区**小区**号楼**号。2017年11月1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周某某、梁某甲、赵某某、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刘某及辩护人陈凤、狄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2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初,被告人贾某某、周某某因轮滑问题与同为轮滑爱好者的刘某某发生矛盾,后二人通过微信群组织、策划对刘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梁某甲、赵某某、焦某某积极参加。2017年9月13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将刘某某约至本市河西区**道**银行附近,后被告人贾某某、周某某、梁某甲、焦某某等人共同对刘某进行殴打。其间,被告人贾某某持木棍、滑板击打刘某某上身并对刘某某拳打脚踢,被告人周某某、梁某甲、焦某某对刘某某拳打脚踢,致刘某某身体多处受伤。刘某某报警后,民警经工作于同年11月17日先后将被告人贾某某等人抓获归案。
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刘某某外伤致外伤性鼓膜穿孔,评定为轻微伤;面部擦伤5cm×3cm,评定为轻微伤;四肢皮肤挫伤面积共89cm²,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伤情照片等物证;
2.医院诊断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贾某某、周某某、梁某甲、赵某某、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同案人陈某某、张某某的供述;
6.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7.勘验笔录;
8.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组织、策划、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周某某组织、策划聚众斗殴,被告人梁某甲、赵某某、焦某某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贾某某、周某某、梁某甲、赵某某、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康蕊
代理检察员:张玉恒
2018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被告人梁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天津市南开区**小区**号楼**门**号(联系电话:150********);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津市河北区**路**小区**门**号(联系电话:186********);被告人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津市河西区**小区**门**号(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十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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