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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南南盗窃案)(公开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19〕1062号

被告人贾南南,女,199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21992********,汉族,高中毕业,个体,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3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6日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4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小丰,河南可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南南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6日在其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811、10月25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经补查,分别于2019年911、11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7月28日、1012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贾南南在本市二七区****其开设的美容院内,利用被害人荆某某对信用卡的生疏及对自己的信任,采取在帮助荆某某使用信用卡在本店POS机套现时多刷少给的手段、在荆某某在本店做美容时盗取信用卡刷卡的手段以及用荆某某手机帮其信用卡还款时偷偷将荆某某微信绑定的银行卡上存款转给自己的手段等多种方式窃取的荆某某的钱财,截止2019年10月份初,被告人贾南南采取以上方式共计盗窃被害人荆某某人民币141727元。现赃款已无法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贾南南供述;2.被害人荆某某陈述;3.户籍信息、受案经过、抓获经过、贾南南银行帐户清单、荆某某银行账户清单、贾南南微信支付清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南南采用秘密窃取及盗取信用卡使用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检察员:辛振锋

二○一九十二十九

附:

1、被告人贾南南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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