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433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03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村**号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5月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1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大融城星巴克咖啡店内,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之机,将李某某放在桌上一部价值人民币1294元的“华为”牌荣耀20S型(128G)手机盗走。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经调查锁定被告人贾某某为作案人员。2020年4月29日,公安机关将贾某某抓获归案。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带领民警指认作案地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手机购买凭证、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现场笔录;
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价值人民币12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贾某某未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捷
检察官助理 李凯华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住重庆市江北区**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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