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贾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苏省淮安市洪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洪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刑一刑诉〔2019〕242号

被告人贾某,男,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洪某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户籍地淮安市洪某区**街道办事处**村**路**号)。被告人贾某曾因赌博,于2010年2月2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吸毒,分别于2011年6月10日、2011年12月3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10日被淮安市洪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6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7年3月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吸毒成瘾,于2017年3月1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14日被淮安市洪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淮安市洪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9年5月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贾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贾某在其淮安市洪某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号的家中,先后四次容留卜某某、郭某某吸食冰毒。

被告人贾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贾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被告人贾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贾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洪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滔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贾某现因强制隔离戒毒被羁押于盐城市大丰区方强强制隔离戒毒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