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贾某起,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29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县**镇**村**组。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29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县**镇**村**组。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月9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221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排**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月9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殷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29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县**镇**村**组。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月9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29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县**镇**村**组。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月9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起、王某某、张某某、殷某某、杨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2019年5月2日,经依法批准,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12 月底,被告人贾某起、王某某、张某某、殷某某及杨某某相约至随州市共同盗掘古墓葬。被告人张某某驾车载上述四人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至湖北省随州市辖区,租住于随州市曾都区**小区** 号楼**单元** 室,由张某某支付1400元人民币房租。被告人贾某起联系一个外号“大哥”的人(身份不详)探寻古墓葬位置,张某某出资负责五人日常开销。
2019 年1 月1 日至1月4日期间,被告人贾某起、殷某某等人多次夜间蒙面至随州市曾都区**学校南门外树林附近踩点。1月5 日晚,被告人贾某起、王某某、张某某、殷某某、杨某某等人驱车并携带挖掘工具,再次来到**学校南门外树林处,由被告人王某某、贾某起进入事先踩点的盗洞挖掘,被告人殷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在洞口提拉运输挖掘出来的泥土并倒入树林中踩平,五人在该处古墓葬盗得东周时期青铜器文物三件(含青铜剑一件、青铜戈两件)。
2019 年1月8 日,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民警在随州市曾都区北郊首义小区将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殷某某、杨某某抓获,并从上述人员租住的出租屋查获被盗掘青铜器文物三件、挖掘工具洛阳铲、简易提袋、铁锹、迷彩服、塑料编织袋等物品及全国文物分布图册,并扣押被告人张某某**汽车一辆。
2019年1 月9 日,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民警在曾都区**市场附近将被告人贾某起抓获,并从贾某起身上查获文物青铜戈一件。
经湖北省博物馆鉴定,以上被查获文物时代属于东周时期,含三级文物铜戈二件、三级文物铜剑一件及一般文物铜戈一件。
经随州市曾都区文物局证实,2019年1月6日凌晨发现盗挖洞口位于**学校(现**)南门斜对面树林旁,纬度31°42′47.1888〃,经度113°23′14.8344〃,海拔73.11米,属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古墓群文物保护区范围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贾某起、王某某、张某某、殷某某、杨某某的个人基本信息、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2019年1月8日**小区**号楼**单元**室搜查照片、湖北省政府关于第三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及保护单位名单、**古墓群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带图、国家文物局《关于指定第二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的通知》、鉴定意见通知书、随州市曾都区文物局出具的《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成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辨认笔录;5.案发现场视频光盘三张;6.被告人贾某起、王某某、张某某、殷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贾某起、王某某、张某某、殷某某、杨某某以掘取古墓葬中的文物牟利为目的,在湖北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墓群文物保护区范围内结伙共同盗掘古墓葬,并盗掘东周时期三级文物二件、一般文物一件,侵犯了国家对古墓葬的所有权和国家对文物的保护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五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尚敏
2019年 5月 9日
附:
1.被告人贾某起、王某某、张某某、殷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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