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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军营抢劫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贾军营,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11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无业,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乡**号。因本案于2011年10月16日被兰溪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经二次传唤不能到案,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5日被兰溪市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3月4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3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军营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5月26日下午,被告人贾军营伙同田某某(已判决)经预谋,窜至兰溪市游埠镇山峰张村山头上,看到在田里干活的张某某有金耳环,二人决意抢劫金耳环,被告人贾军营用水果刀威胁张某某,被害人张某某见状用手去抓水果刀进行反抗,被告人贾军营与田某某从张某某耳朵上抢得二只金耳环后逃离现场。经兰溪市公安司法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左手伤势构成轻伤,左耳廓伤势构成轻微伤。

经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抢的金耳环价值人民币567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鉴定结论、情况说明、说明、兰溪市公安局自首证明文书、兰溪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兰溪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住院病案首页、手术记录单、CR摄片报告单、住院病历、住院简记、兰溪市看守所改变强制措施建议书、兰溪市人民医院CT诊断报告、微生物检验报告单、平顶山市结核病防治所检验报告单、户籍信息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田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贾军营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兰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被检验人损伤检验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军营伙同他人携带凶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宏伟

OO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贾军营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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