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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5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青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嵩县田湖镇******该市****号楼**。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9月7日被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2月14日经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西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西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4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2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起,被告人贾某某以其控制的西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以回报高额月利率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公开宣传,先后与20余人签订《借款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56.375万元,部分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贾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告、报案材料、借款合同、人员基本信息、案件移送函、民事裁定书、湖北省医疗机构通用病历、自述书、身份证复印件、贾某某青海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建行行账户交易明细房屋买卖合同、离婚房产分割协议、刑事侦查卷宗、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卷宗;2.被害人陈述:集资参与人陈某甲、顾某某、任某某、刘某某、宋某某、纳某某、代某某、党某某、陈某乙、陈某丙、赵某某、王某某、哈某某、侯某甲、张某某、侯某乙、侯某丙、侯某丁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以西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56.37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静雅

检察官助理:郭  瑛

  (院印)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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