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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盗窃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贾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延安路**号**单元**号,捕前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河小区**栋**单元**。曾因诈骗罪于2015年5月3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遵义市被播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20年8月1日刑满释放。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贾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幼儿园,趁被害人周某某带人参观幼儿园时,将周某某放在办公室桌上皮包内的3500元现金盗走,逃离现场,盗窃所得赃款已被贾某花费。

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贾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报案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或辩解:被告人贾某的供述或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监控截图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曾因故意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曾多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可酌定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袁可

李果

刘莲

                                               检察官助理 杨霞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贾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此页无正文)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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