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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盗窃案)_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00000004号 

  被告人贾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95********,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小区。2015年5月31日因诈骗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1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贾某进入播州区南白街道白锦社区“MOXI”鞋店内,冒充店长胡某某的朋友,以帮助该店提高业绩为由取得店员余某某的信任,后趁余某某不备之机将店内收银台里的现金3350元盗走。被告人贾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贾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贾某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被告人贾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曾经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贾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代模君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贾某现被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2册及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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