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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明诈骗案)_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游检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贺某明,男,生于1974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29251974********,四川省广安市人,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南州长顺县**实业有限公司职员,住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四川**服饰有限公司负责人杨某某在一个微信群内联系到被告人贺某明,要求购买2.1万只口罩,贺某明在明知自己无能力提供口罩的情况下,同意了杨某某的要求,并约定好价格,随后杨某某于当日下午向贺某明转款人民币2000元,当日晚上通过微信再次转款1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30000元。次日,杨某某继续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贺某明支付余款35700元。贺某明在收到77700元后,将该款全部用于赌博,并耗尽。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害人陈述、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焱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明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卷宗2册、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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