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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长平盗窃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五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贺长平,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5110231989********,四川省安岳县人,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6日被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7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本案,于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长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8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贺长平在绵阳市涪城区御旗路“魅力电竞馆”,乘陈某某(本案被害人,男,16岁)不备之机,将陈某某放于吧台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3927元的“苹果11”(64GB,黑色)手机盗走,销赃得人民币400元,赃款已耗用。

二、2020年8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贺长平在绵阳市涪城区御旗路“魅力电竞馆”,趁肖某某(本案被害人,男,38岁)睡觉之机,将肖某某放于电脑桌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139元的“华为P30”(8+128GB,珠光色)手机盗走,销赃得人民币300元,赃款已耗用。

三、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贺长平到绵阳市涪城区通安巷“蓝莓网咖”大厅内借用网管李某某(本案被害人,男,23岁)手机使用,后趁李某某不备之机,将价值人民币1817元的“华为荣耀20”(8+256GB,蓝水翡翠色)手机盗走,销赃得人民币280元,赃款已耗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发票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贺长平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长平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长平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永红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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