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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19〕338号

被告人贺某某,曾用名贺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2019年5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6月14日减刑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5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贺某某在邵阳市**人民医院附近贩卖了1个小包子海洛因给谢某某,获得毒资人民币130元。

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贺某某在邵阳市**人民医院附近与谢某某进行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贺某某处搜出1个小包子疑似海洛因,经鉴定疑似海洛因检出双乙酰吗啡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6.微信转账记录、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明知是海洛因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贺某某在第二次贩卖毒品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的,是累犯;有吸毒劣迹;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一年九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中军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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